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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
 
2015-06-26

中  共  泰  州  市  委  组  织  部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    州    市    公    务    员    局

 

泰人社发〔2015〕191号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州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泰州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泰州市公务员局考核培训处联系。

 

                                                                                                                                                                                                            2015年6月19日

 

 

 

泰州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市级机关公务员培训的常态化与规范性,提高公务员参加各类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努力建设“学习型”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市委管理和委托管理的干部)的学习培训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量单位,以规定学分为标准,将公务员在一年内参加教育培训的结果折算成学分,以实名制形式,在年末用学分累计方式进行考核的培训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公务员所在部门具体实施。公务员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培训计划、课程设置、网站维护、学分考核,公务员所在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培训计划制定、培训组织、学分审核、学分申报。

        

第二章  学分的获得与计算

第五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由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两部分组成。

必修课学分是指公务员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参加的培训课程所形成的学分。必修课主要包括:

1.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等培训课程,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培训课程;

2.单位组织的学习党和国家重大方针、理论的专题培训班、研修班课程,以及提升业务能力的业务培训班课程;

3.党校、行政学院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其他培训机构举办的干部培训班课程;

4.“泰州市公务员培训网”上指定的必修课程;

5.其他要求公务员必须参加的学习培训课程。

选修课学分是指公务员为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自行选择参加的培训课程。选修课主要包括:

1.“泰州市公务员培训网”上提供的选修课程;

2.由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等组织实施的专项培训;

3.经培训主管部门备案、社会化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

4.经单位批准同意参加的其他培训课程(含学历学位教育、挂职锻炼)。

第六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每1小时设定为1学时,1天设定为8学时,每1学时折算为1学分。对有考试、考核要求的,须按规定经考试、考核合格,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七条  公务员每人每年必须完成不少于12天、总学分不少于96分的培训任务,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64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每年统一安排不少于16学时的必修课课程,各单位每年要自行安排不少于48学时的必修课课程。

第八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的获取与计算。

(一)必修课学分的获取与计算:

1.参加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中脱产培训,或由组织安排参加的相关培训,考核(考试)合格的,按实际培训学时计算为必修课学分。

2.参加本单位经批准设立的培训项目(含每月一次的集中学习),按实际培训学时计算为必修课学分。

3.学习“泰州市公务员培训网”上指定的必修课程并考试合格,自动获得该课程学分。

4.公务员经组织选派到基层或外单位挂职锻炼的,挂职1个月计必修课4学分。

(二)选修课学分的获取与计算:

1.选学“泰州市公务员培训网”提供的选修课程,根据学习及考核情况,合格者将自动获得该课程学分。

2.经组织安排参加有关专项培训、社会化培训(不含会议),按实际培训学时计算为选修课学分。

3.公务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其中,参加本科学历教育的,每年按选修课3学分计算;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每年按选修课6学分计算;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每年按选修课12学分计算。

4.公务员取得学习研究成果并发表在公开发行期刊上的,可获得相应学分。其中,刊登在权威期刊上的,计算选修课12学分/篇;刊登在核心期刊上的,计算选修课6学分/篇;刊登在其他期刊上的,计算选修课3学分/篇。每年最多不超过12学分。

5.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读书自学并撰写读书笔记的可获得相应选修学分,每读1本书并撰写1篇读书笔记可获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6学分。

 

第三章  学分的登记与管理

第九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的登记与管理统一依托“泰州市公务员培训网”进行。

第十条  实行学分申报登记制度。

1.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学分申报登记。

2.各单位组织的培训,由单位管理员根据培训考勤情况负责如实申报登记。

3.公务员参加“泰州市公务员培训网”的在线学习,由学分管理系统根据学习、考试情况自动记录学分。

4.公务员通过参加组织安排的相关培训、学历教育、发表论文、撰写读书笔记、挂职锻炼等途径获得的学分,由所在单位管理员审核培训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泰州市公务员培训网”上登记,系统自动记录学分。

第十一条 培训计划与学分的申报。

1.计划申报。单位管理员登录“泰州市公务员培训网”,进入“管理中心”频道,点击“学分管理”,在“计划申报”页面填写培训项目相关内容,进行网上申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可进行学分申报。

2.学分申报。单位管理员登录“泰州市公务员培训网”,进入“管理中心”频道,点击“学分申报”,区别学分来源,点击“添加学员”,确认后系统自动登记学分。

3.学分申报须在培训班结束后30天之内完成,12月份培训学分申报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第十二条  培训学分的查询。各单位可通过“泰州市公务员培训网”了解掌握本单位公务员完成学分任务的整体情况,公务员也可通过该系统查询本人年度学分完成情况。

 

第四章  学分的考核与运用

第十三条  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学分管理工作,及时将公务员培训学分登记至“泰州市公务员培训网”,并定期对本单位公务员完成培训学分的情况进行评估,对未达到培训学分要求的,及时督促其完成学分任务。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可不列入培训学分考核人员基数(年龄和时间计算截至当年12月31日):

1.新录用公务员、军转干部以及选调进入本单位不足半年的人员;

2.当年因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

3.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可自主选择是否参训,不列入单位学分考核人员基数。

第十五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培训学分考核年度。公务员年度培训学分完成情况与个人年度考核挂钩,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作为任职、晋升、推荐表彰的重要依据之一。公务员未完成规定学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并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十六条  建立公务员学分获得情况和单位学分管理情况公示制度。每年年末,各单位均须将本单位列入学分考核对象的学分获得情况在本单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若有群众举报反映弄虚作假问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一律取消违规登记的学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家及省在公务员培训及其管理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各市(区)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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